現役軍人和公安干警不能和外國人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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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祝某是我國某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。1996年10月,與美籍華人齊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相識,并產生愛情。祝某的領導知道后,曾勸祝某與齊某中斷戀愛關系,祝某沒有同意。1997年10月,祝某和齊某決定結婚。當祝某向單位領導要求開具結婚證明時,遭到拒絕。祝某從別的單位開具了一張假證明,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(xù)時,被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識破,婚姻登記機關未予登記。祝某、齊某對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處理不服,依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。

  復議機關維持婚姻登記機關決定,不予登記。

  一般情況下,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,法律并不禁止。但對于一些特殊人員,要求與外國人結婚,我國法律是加以限制的。這些人員包括:現役軍人、公安人員、外交人員、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(yǎng)和服刑的人。他們如果要求與外國人結婚,法律是不允許的。但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,如現役軍人已退役,與外國人結婚,是可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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